时事思考273:我国40%的劳动争议案件通过调解方式解决20111019
新华网合肥10月19日电 记者从今日在合肥召开的全国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上获悉,自2009年在全国范围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以来,目前我国已有40%的劳动争议案件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化解社会矛盾发挥了基础性作用。
一、经济生活角度
1、劳动是劳动者脑力和体力的支出,是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活动。劳动者是生产过程的主体,在生产力发展中起主导作用。劳动是人类文明进步发展的源泉。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中,要以辛苦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使热爱劳动、勤奋劳动、尊重劳动、保护劳动蔚然成风,努力形成劳动光荣、知识崇高、人才宝贵、创造伟大时代新风。
2、就业是民生之本,对整个社会生产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就业使得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生产出社会所需要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劳动者通过就业取得报酬,从而获得生活来源,使社会劳动力能够不断再生产。同时,劳动者的就业,有利于其实现自身的社会价值,丰富精神生活,提高精神境界。从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3、实现和维护劳动者权益,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党和政府在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扩大就业的同时,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自觉履行劳动者义务,是获得权利、维护权益的基础。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通过投诉、协商、申请调解、申请仲裁、向法院起诉等途径加以维护,而不能采用非法手段施加报复。自2009年在全国范围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以来,目前我国已有40%的劳动争议案件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化解社会矛盾发挥了基础性作用。
4、科学发展观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自2009年在全国范围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以来,目前我国已有40%的劳动争议案件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化解社会矛盾发挥了基础性作用。
二、政治生活角度
1、我国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我国的行政机关。它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对人民负责的工作原则。它切实履行组织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保障人民民主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等职能。针对我国基层调解组织不健全、作用弱化等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四部门于2009年10月共同出台了《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该意见实施两年来,全国各地、各部门协调配合,调解工作机制逐步完善,各类基层调解组织快速推进,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高,目前已约有40%的劳动争议案件通过调解方式解决。
新闻出处:http://news.xinhuanet.com/2011-10/19/c_111107271.htm
新华网合肥10月19日电(记者 徐海涛)记者从今日在合肥召开的全国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上获悉,自2009年在全国范围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以来,目前我国已有40%的劳动争议案件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化解社会矛盾发挥了基础性作用。
针对我国基层调解组织不健全、作用弱化等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四部门于2009年10月共同出台了《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该意见实施两年来,全国各地、各部门协调配合,调解工作机制逐步完善,各类基层调解组织快速推进,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高,目前已约有40%的劳动争议案件通过调解方式解决。
在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进展较快的安徽省,省内四部门成立了联合调解办公室,建立了“三分工、三统一”工作机制,截至2011年9月全省已建立各类企业调解组织1.2万家,比上年增加35%。
会上提出进一步加强全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各类措施,加大调解员培训工作的力度,研究调解员准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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