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教育厅等:关于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的通知
苏教继〔2020〕3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
今年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对面向中小学生开展非学历教育的校外线上线下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带来巨大影响。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六稳”“六保”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国家发改委等十三部门关于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激活消费市场带动扩大就业的意见》(发改高技〔2020〕115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准确把握校外培训对满足社会多元化教育需求、承担学校教育补充和带动就业创业等作用,维护校外培训行业基本盘稳定;突出校外培训机构市场主体地位,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正面激励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引导校外培训机构对标进位、转型升级,提高培训服务质量;主动适应校外培训发展趋势,支持有条件的地区、企业发展在线教育,推进线上线下教育常态化融合发展,形成良性互动格局。
二、稳定校外培训市场主体
(一)落实相关降费政策。对承租国有房屋的,落实“免收2月份租金、减半收取3—4月份租金基础上,再免除上半年1个月房屋租金”政策,尚未落实到位的,应在下半年租金中给予减免。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调整租金及收取方式。根据《省人社厅等四部门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执行延长实施阶段性减免社保费等政策。各地教育、人社部门要结合实际,协调相关部门按规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指导校外培训机构积极申报。
(二)延期证照年检年审。今年校外培训机构证照检审工作(不包括企业年报公示)延期至11月30日。对享受延期政策后运营仍有困难、暂不具备检审条件的机构,可采用信用承诺等方式,继续延长缓检期,但续延时长不得超过6个月。
(三)减轻机构经营负担。统一办学场所场地面积要求,以“不得选用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他有安全隐患的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得低于3平米”为统一标准,其消防验收按照《消防法》(2019年修订)和住建部第51号令规定实施。开展资金监管,取代风险准备金等增负准入条款。其他方面标准及日常监管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对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办学规范、信用良好且纳入资金监管的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不含民办非企业类机构),组织本单位教职员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等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五)加大金融政策支持。鼓励银行机构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加大信贷投放,降低贷款利率,提高贷款效率。对存在暂时困难的机构,根据相关政策要求,银行机构可结合实际情况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一定期限的延期还本付息安排。按照《省发改委等八部门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实施意见》(苏发改投资发〔2020〕657号),给予校外培训机构相关财税优惠和金融支持。
三、加强正面激励引导
(六)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健全市级校外培训机构行业协会,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建立相应协(分)会。教育、人社和市场监管部门应积极支持协会开展人员培训、标准制定和质量认证等工作,探索建立校外培训机构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体系、质量评价标准,进一步推动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良性互动。
(七)提供教科研支撑。校外培训机构正式教师可参加各级教育、人社部门组织的教科研和技能竞赛活动,通过名额分配、单列组别、组织专项活动等形式,支持相关教师参加。对成绩优异的机构及教师纳入重点扶持范围,可优先承接以政府采购形式开展的中小学课后服务项目、享受技能竞赛表彰奖励相关措施。
四、扶持发展在线教育
(八)扩大优质在线教育资源供给。鼓励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举办在线教育机构,开发在线教育资源,提供优质教育服务。有产业基础的地区可通过众创空间、科技产业园等形式,整合产业链资源,推动互联网企业与在线教育机构深度合作,打造具有全国影响的在线教育高地。
(九)落实财政支持政策。按照《教育部财政部等十一部门关于促进在线教育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教发〔2019〕11号)和《关于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激活消费市场带动扩大就业的意见》(发改高技〔2020〕1157号),将“全国校外线上培训管理服务平台”上通过备案审核的我省在线教育资源纳入地方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购买在线教育资源与服务,探索纳入部分教育阶段的日常教学体系,并在部分学校先行先试。
五、优化校外培训营商环境
(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将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通知另发),严惩违法违规和无证无照办学行为,引导校外培训机构强化规范意识,同步开展资金监管试点(通知另发),加快全省推广进度,防范化解潜在风险,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人民群众放心的市场环境。
(十一)用好黑白名单制度。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日常监管和证照检审情况,定期特别是在寒暑假前在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公布白名单机构,引导家长理性选择。对存在安全隐患、师资聘用违规、传播不当言论、有收退费集中举报等行为和无证无照机构应纳入黑名单,督促限期整改,如逾期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应在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和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中予以记录并依法公示。
对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管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符合本通知明确的落实相关降费政策、延期证照年检年审、减轻机构经营负担、加大金融政策支持以及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条件的,参照本通知相关条款执行。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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