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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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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一:我国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采取特殊照顾政策,这不符合民族平等原则。

(1)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作为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三者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统一体。(2)由于历史、地理和社会等原因,在我国,各民族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一般来说,汉族地区经济文化发展较快,而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相对落后。为了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采取积极的扶持政策,给少数民族以种种特殊照顾,正是为了创造使各民族真正平等、团结的基本条件,所以,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采取特殊照顾政策,并不违背民族平等原则。

误区二: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少数民族自己管理自己。

民族区域自治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方面,由实行自治的少数民族的人民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事务当家作主。另一方面,民族自治地方是在中央政权统一领导下的地方行政区域。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作为国家的地方政权机关,必须执行国家的法律、方针、政策,在不违背国家宪法和法律的情况下,结合本民族地区的特点和情况,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做到因民族制宜,因地区制宜,从而推动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的发展。

误区三:在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能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

(1)民族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实行这一制度能够使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密切结合本民族、本地区的特点,把少数民族的特殊利益和国家的整体利益协调起来,充分发挥各民族、各地区的特长和优势,调运各族人民参加国家建设的积极性、创造性,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蓬勃发展

(2)但是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是是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前提条件。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必须坚持民族平等原则、团结原则。(3)同时,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需要民族地区自力更生,充分利用自身优势;还需要国家、发达地区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支持和帮助。

误区四: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由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决定的。

(1)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我国的基本民族政策角度讲,它是由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决定的。(2)从具体原因上来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必然选择,是由我国的历史特点和现实情况决定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历史传统,“大杂居、小聚居”的民族分布特点,以及各民族在长期斗争中形成的相互依存的民族关系,使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具有坚实的社会和政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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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长简介】刘海,教育硕士,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工程”培养对象、江苏省“刘海网络名师工作室”领衔教师、延安市优秀教师,无锡市教学能手、无锡市首届“勤远教师奖”获得者、校德育处副主任、校政治教研组组长、校学术委员会秘书长。曾参与或主持过《高中思想政治研究性课堂教学模式的创设与运用》等多项省市级课题研究工作,撰写的《浅谈乡土材料在经济常识教学中的运用》等90多篇文章发表于省级教育期刊或全国中文核心期刊。120多篇论文、教案、试题、高考分析等文章发表于《中学生时事政治报》等教辅类专业报刊。制作以个人原创资源为主的思想者工作室网站( http://www.teacher001.net)……[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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