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理解“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误区一:我国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采取特殊照顾政策,这不符合民族平等原则。
(1)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作为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三者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统一体。(2)由于历史、地理和社会等原因,在我国,各民族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一般来说,汉族地区经济文化发展较快,而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相对落后。为了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采取积极的扶持政策,给少数民族以种种特殊照顾,正是为了创造使各民族真正平等、团结的基本条件,所以,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采取特殊照顾政策,并不违背民族平等原则。
误区二: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少数民族自己管理自己。
民族区域自治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方面,由实行自治的少数民族的人民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事务当家作主。另一方面,民族自治地方是在中央政权统一领导下的地方行政区域。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作为国家的地方政权机关,必须执行国家的法律、方针、政策,在不违背国家宪法和法律的情况下,结合本民族地区的特点和情况,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做到因民族制宜,因地区制宜,从而推动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的发展。
误区三:在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能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
(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实行这一制度能够使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密切结合本民族、本地区的特点,把少数民族的特殊利益和国家的整体利益协调起来,充分发挥各民族、各地区的特长和优势,调运各族人民参加国家建设的积极性、创造性,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蓬勃发展。
(2)但是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是是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前提条件。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必须坚持民族平等原则、团结原则。(3)同时,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需要民族地区自力更生,充分利用自身优势;还需要国家、发达地区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支持和帮助。
误区四: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由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决定的。
(1)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我国的基本民族政策角度讲,它是由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决定的。(2)从具体原因上来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必然选择,是由我国的历史特点和现实情况决定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历史传统,“大杂居、小聚居”的民族分布特点,以及各民族在长期斗争中形成的相互依存的民族关系,使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具有坚实的社会和政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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