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教育厅等:江苏省学生资助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全面提高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绩效,促进学生资助更好助力教育高质量发展和乡村振兴,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教〔2021〕72号)、《江苏省省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资助绩效考核是加强资助资金管理,提高精准资助水平和育人成效,保障教育公平的重要举措。考核对象是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地方属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高校),省内部委属高校自愿参加。
第三条 学生资助绩效考核坚持以评促建,按照科学公正、分类开展、激励约束、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过程与结果考核相结合、内部与外部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确保考核工作的系统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第四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学生资助绩效考核工作,主要包括布置考核工作、审核考核材料、组织问卷调查、开展现场核查、公布考核结果、督促问题整改等。
第二章 考核指标
第五条 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包括基础建设、政策落实、过程管理、资助育人、满意度及工作创新等五个一级指标,若干个二级指标,详见《江苏省学生资助绩效考核综合表(市县、高校)》(附件1)。
第六条 指标体系计分方法主要包括绝对值赋分、排序法、层差法、说明法、比率法等。绝对值赋分指根据该单位指标数值(内容)直接赋分;排序法指根据该单位指标数值在全省的排位情况赋分;层差法是以目标值为基准,分为几个区间,每个区间设置对应得分;说明法是指对指标值可能出现的几种情况进行说明,每种说明设置对应得分;比率法指根据该单位指标的完成比率赋分。
第七条 绩效考核支撑材料来源以学生资助相关信息系统取数、日常工作记录为主,以单位填报、调查问卷等为辅。单位填报内容详见《江苏省学生资助绩效考核统计表(市县、高校)》(附件2)。
第八条 指标体系原则上5年保持不变,若遇到国家或省相关工作要求发生较大变化,将视情修订。
第三章 考核程序与结果
第九条 绩效考核以自然年度为周期,每年开展一次。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并视情况开展培训与交流。
第十条 绩效考核的基本程序为:
(一)发文布置。每年年初,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联合发文布置开展学生资助绩效考核工作,明确相关工作要求。
(二)单位自评。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地方属普通高等学校全面总结梳理年度学生资助工作,如实填报《江苏省学生资助绩效考核统计表(市县、高校)》,按要求整理报送相关支撑材料。各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开展材料审核。
(三)现场核查。引入第三方机构,分批次对各单位开展现场核查,通过现场复核、查阅凭证、座谈交流等方式进行。
(四)问卷调查。组织开展年度资助工作满意度在线调查,调查对象为在校学生,调查内容包括资金发放、政策知晓、受助需求、公平公正度、满意度等方面。
(五)综合评价。综合单位自评、材料审核、现场核查、问卷调查等情况,计算各指标得分,经终评审议后,形成绩效考核建议结果。
(六)结果公布。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定并公布绩效考核结果。省教育厅通报绩效考核现场核查、问卷调查等情况。
(七)问题整改。对于绩效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各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
第十一条 绩效考核结果等次设定。
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次。考核对象区分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办本科院校、公办专科院校、民办院校不同类别,分类确定考核结果等次。
除了根据考核得分确定为“差”等次以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单位的绩效考核结果等次为“差”:(一)未报送考核材料;(二)报送考核材料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三)存在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四)其他不符合学生资助工作要求,且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
第四章 结果应用
第十二条 对学生资助绩效考核结果为“优”“良”等次的,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持续安排学生资助资金,并对考核结果为“优”等次的,安排以奖代补经费;对考核结果为“中”等次的,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到位后持续安排学生资助资金,整改不到位的降为“差”等次;对考核结果为“差”等次的,结果公布的次年不安排学生资助资金。对连续3年考核结果为“优”等次的单位,可适当加大奖补力度。
第十三条 对于上一年度现场核查反馈的问题未及时整改到位的单位,考核结果不得为“优”等次。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评奖评优、专家邀请、活动承办等参考因素。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对其所属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进行考核。各高校可参照本办法对其所属二级院系学生资助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组建学生资助专家委员会,加强绩效考核工作指导与研究。
第十七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在绩效考核中应确保材料和数据真实准确。凡发现造假作伪等情形的,将视情节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0日起施行,《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教助〔2011〕2号)和《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县(市、区)学生资助工作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教助〔201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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