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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易混易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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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单元民事权利与义务

第一课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1.1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1.民法仅调整自然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解析: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类型违反了民法基本原则中的平等原则。(×)

解析: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都平等地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法律根据自然人不同的年龄和智力状态规定了不同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类型并没有违反民法基本原则中的平等原则。

3.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因此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固定不变的。(×)

解析: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因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有所不同。

4.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

1.2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1.自然人的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所以人格尊严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解析: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2.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均享有姓名权、隐私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等权利。(×)

解析:依据民法典,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等权利。

3.与他人同名就是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

解析: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侵犯他人姓名权的表现是干涉、盗用、假冒等。与他人同名并没有侵犯他人的姓名权。

4. 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

5. 民法保护隐私权,是对宪法规定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住宅不受侵犯等公民权利的落实。尊重他人隐私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

第二课依法有效保护财产权

2.1保障各类物权

1.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就是指私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解析:物权平等保护原则要求,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2.在现实买卖中交易,买方付了钱就一定能够取得物的所有权。(×)

解析:在现实买卖中交易,买方付了钱就不一定能够取得物的所有权。例如房屋等不动产,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必须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才能取得所有权。

3.法律规定众多类型的物权,是为了保护物权不受侵犯。(×)

解析:法律规定众多类型的物权,是为了充分发挥不动产与动产的价值,做到物尽其用。

4.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转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打包是指抵押。(×)

解析: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转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打包是指质押。

2.2尊重知识产权

1.著作权保护期届满,该作品就进入公共领域,作品不再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

解析:作品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是有保护期限的,著作权保护期届满,该作品就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但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仍受法律保护。

2.专利的三种类型都是针对技术创新的。(×)

解析: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有三种: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其中,前两种专利是针对技术创新的,只是对创造性的程度要求不同。外观设计专利则与实用技术无关,仅涉及产品设计的美观效果

3.商标只有注册才可以使用。(×)

解析:商标未经注册也可以使用,商标获得注册之后,商标注册人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4.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注册人可以申请续展。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也是10年,续展次数不超过3次。(×)

解析: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注册人可以申请续展。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也是10年,续展次数不受限制。

第三课订约履约诚信为本

3.1订立合同学问大

1.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要约就是要约邀请。(×)

解析: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生效的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不具有法律意义。

2.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要约与承诺是固定不变的。(×)

解析:合同订立的过程可概括为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但在实际协商过程中,受要约人的“承诺”可能增加新的内容,如果对原来的要约内容进行了实质性变更或者超过了要约确定的期限,此时,该项“承诺”则转化为新要约,需要原来的要约人作出承诺,才能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可见,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要约与承诺是可以变化的。3.订立合同就当然意味着合同生效。(×)

解析:订立合同并不当然意味着合同的生效。如果合同内容出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形,可能导致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无效;如果合同的主体不适格或者因欺诈、胁迫导致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也会使得合同存在瑕疵或者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约束力。

4.法律采用鼓励交易原则,从宽认定无效合同 (×)

解析:法律采用鼓励交易原则,从严认定无效合同,当合同效力发生争议时,尽量解释为有效。

5.我们常说“空口无凭”,订立合同必须是白纸黑字的合同书才可以。(×)

解析:除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取特定形式外,只要各方当事人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就是订立了合同。无论口头形式还是书面形式,甚至直接履行的行为都可以产生合同。

3.2有约必守 违约有责

1.当事人应当遵循遵守约定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解析: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及保密等义务。

2.合同一旦订立,就不得变更。(×)

解析:合同订立后,随着外部条件的变化,当事人会有改变或者解除这种法律约束的想法。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3.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同时选择适用违约金和定金条款。(×)

解析:在合同订立时,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双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合或者定金条款,而不能同时选择适用违约金和定金条款。

4.如果合同中有违约金的约定,守约方提出请求时,还须再就损失的计算承担举证责任。(×)

解析:如果合同中有违约金的约定,守约方提出请求时,无须再就损失的计算承担举证责任,直接按照合同约定中的违约责任条款进行,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

第四课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

4.1权利保障 于法有据

1.在民法规定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中,每种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只可以单独适用。(×)

解析:民法规定的多种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2.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析: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一个人只能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法律通常要求侵权人确定损害结果发生的真实原因。(×)

解析:一个人只能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法律通常要求受害人确定损害结果发生的真实原因。

4.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不管能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都应当承担责任。

解析: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4.2权利行使注意界限

1.民法强调对权利的保护,而权利通常意味着人们有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实施某一行为的自由。(×)

解析:民法强调对权利的保护,而权利通常意味着人们有按照自己的意愿实施某一行为的自由。但是,人们行使民事权利时不能超过正当的界限。

2.在某些情形中,除非权利人事先声明不许使用,他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直接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使用费,这属于作品的合理使用意,直接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使用费,这属于作品的法定许可使用。(×)

解析:在特定的情形中,使用作品不需要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必支付使用费,这属于作品的合理使用。在某些情形中,除非权利人事先声明不许使用,他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

3.相邻关系是对动产所有权的限制或延伸。(×)

解析:相邻关系是对不动产所有权的限制或延伸。

4.远亲不如近邻,相邻关系的处理都应按照当地习惯。(×)

解析: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二单元家庭与婚姻

第五课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5.1家和万事兴

1.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就没有抚养的义务了。(×)

解析: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2.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抚养的义务,应履行对父母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解析: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的义务,父母对子女负有抚养的义务。

3.有赡养能力,而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情节严重的要承担民事责任。(×)

解析:有赡养能力,而拒不赡养的子女,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需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4.无赡养能力的子女可以不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

解析:所有的子女都应该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

5.2薪火相传有继承

1、继承是指将自然人死后遗留的各种财产转移给他人所有。(×)

2、继承制度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代际之间爱的延续和传递。(√ )

3、王某继承了父亲的遗产20万元,属于基于血缘关系获得继承权。(√ )

4、根据法律规定,丧偶的儿媳属于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5、以遗嘱的方式转移被继承人个人合法财产的称为遗嘱继承。(×)

第六课珍惜婚姻关系

6.1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1.婚姻自由指的是公民有与谁结婚的自由。(×)

解析: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2.法律规定了男女双方的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

解析:法律规定了男女双方的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3.只要举行了婚礼就是确定了合法的婚姻关系。(×)

解析:法律规定了男女双方的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4.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照夫妻关系处理,相互享有继承权,受法律的保护(×)

解析: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照同居关系处理,相互之间不享有继承权,不受法律保护。

5.结婚登记可以由父母或他人代替(×)

解析:结婚登记必须本人申请,男女双方要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不可以由父母或他人代替。

6.法律规定了离婚自由,因此离婚不受限制。(×)

7.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均由人民法院裁判。(×)

解析: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6.2夫妻地位平等

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有差别的。(×)

2、强调夫妻双方的人格独立,会因婚姻生活的具体环境,双方的职业、收入和彼此的扶养关系而发生变化。(×)

3、夫妻财产仅仅涉及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4、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

5、“相互坦荡,遇事商量”是处理好夫妻间财产问题的关键。(√ )

第三单元就业与创业

第七课做个明白的劳动者

7.1立足职场有法宝

1、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2、劳动法主要调整劳动者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3、订立劳动合同的公平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完全出于当事人的意愿。(×)

4、无效合同从订立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

7.2心中有数上职场

1、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两日。(×)

3、未经劳动仲裁程序,当事人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4、劳动仲裁是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第三方身份居中裁决的活动。(×)

第八课自主创业与诚信经营

8.1自主创业 公平竞争

1.有限责任公司有1个股东出资设立。(×)

2.创业者缺乏法律意识,是导致创业者失败的原因之一。(√ )

3.经营者“搭便车”行为,并不属于不正当竞争。(×)

4、不当有奖销售行为,并非属于不正当竞争。(×)

8.2诚信经营 依法纳税

1、劳动法主要调整劳动者之间的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2、劳动法就是保护用人单位权益的保护法。(×)

3、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4、无效合同从生效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单元社会争议解决

第九课纠纷的多元解决方式

9.1认识调解与仲裁

1、仲裁是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裁决没有法律效力。(×)

2、在我国,仲裁委员会隶属于国家行政机关。(×)

3、仲裁审理公开进行,一裁终局。(×)

第十课诉讼实现公平正义

10.1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1、律师在参与诉讼时称谓是一样的。(×)

2、对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律师不必为其辩护。(×)

3、接受法人聘请,担任法律顾问,是律师的诉讼业务。(×)

4、在刑事诉讼中,控、审双方是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

10.2严格遵守诉讼程序

1、律师在参与诉讼时称谓是一样的。(×)

2、对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律师不必为其辩护。(×)

3、接受法人聘请,担任法律顾问,是律师的诉讼业务。(×)

4在刑事诉讼中,控、审双方是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

5、三大诉讼的管辖原则是一样的。((×)

6、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

7、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必须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8、法庭调查是诉讼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

10.3依法收集运用证据

1、在因某产品的质量问题发生纠纷时,该产品外观上印刷的产品性能说明可以作为物证。(×)

2、甲因被乙打伤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应承担举证责任。(×)

3、“谁主张,谁举证”适用于行政诉讼。(×)

4、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公安机关应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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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长简介】刘海,教育硕士,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工程”培养对象、江苏省“刘海网络名师工作室”领衔教师、延安市优秀教师,无锡市教学能手、无锡市首届“勤远教师奖”获得者、校德育处副主任、校政治教研组组长、校学术委员会秘书长。曾参与或主持过《高中思想政治研究性课堂教学模式的创设与运用》等多项省市级课题研究工作,撰写的《浅谈乡土材料在经济常识教学中的运用》等90多篇文章发表于省级教育期刊或全国中文核心期刊。120多篇论文、教案、试题、高考分析等文章发表于《中学生时事政治报》等教辅类专业报刊。制作以个人原创资源为主的思想者工作室网站( http://www.teacher001.net)……[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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