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必二《法律与生活》背诵提纲
第一单元民事权利与义务
第一课: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基本方略)。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法律是社会生活的重要规范。民法为我们的一生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一)民法:
⒈含义: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⑴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根据其年龄和智力状态分为:
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成年人);16周岁以上以自己劳动为主要来源的未成年人。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8周岁以上的未成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未成年人;不能判辨认自己行为的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⒉特点: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民事权利与义务相一致,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等原则。
⒊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0年5月通过,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能够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
(二)民事法律关系
1.含义:是由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①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②民事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所有权关系的客体是物,债权关系的客体是行为,知识产权关系的客体是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人身关系的客体是人身利益。
③民事内容:就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三)民法基本原则
1.含义: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司法机关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2.具体内容: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公序良俗、绿色等基本原则。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简称,是对自愿原则的限制,当事人自愿实施的行为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3.目的:确保各成员合理合法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调整各方之间的利益关系。
二、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1.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最基本)的权利。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
2.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3.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一般未成年人由父母决定其姓名,成年后有权自己决定继续使用或者改变姓名,但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二课:依法有效保护财产权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必须健全财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的财产权的保护。
一、保障各类物权
(一)所有权——定分止争
⒈法律规定财产权的意义:
⑴有利于确定财产归属,并以此促进财产的流通使用。
⑵保护财产权就是保护劳动,保护发明创造、保护和发展生产力。国家通过不断完善财产制度,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的财产权,激励人们创业创新。
2.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保护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注: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经济主体财产权的有效保障和实现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
⒋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能够给民事主体带来经济收益的权利。
⑴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他物权。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
⑵物权的地位:物权是最基本的财产权。
⑶物权保护的原则
①物权法定原则,要求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任意创设。
②物权平等保护原则。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⒌所有权是权利人对自己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⑴依据主体的不同划分为国家所有(全民所有)、集体所有、私人所有。
⑵依据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不同划分为:动产或者不动产。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注:我国法律规定在一些特殊情形中,不动产所有权取得可以不经登记而发生效力。如,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依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因继承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二)他物权——物尽其用
⒈他物权是所有权之外的物权,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两类。
⒉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⑴用益物权的分类
①土地承包经营权。②宅基地使用权。③建设用地使用权。
⒊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而在他人财产上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和质权等。
(1)抵押:多用于不动产;不转移所有权占有。
(2)质押:多用于动产,转移所有权占有。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也可以进行质押担保。财产的权利人可以将其财产如房屋、汽车、电脑、股票等抵押或者质押。债权人通过抵押、质押而在他人财产上享有的权利就是抵押权和质权。
二、尊重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作品、发明创造等智力成果或者商标、地理标志等工商业标记享有的专有性权利,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一)著作权——保护创作
⒈著作权内容
⑴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⑵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翻译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2.作品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是有保护期限的。
⑴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加去世后50年。
⑵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保护期是作品发表后50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法律不再保护。
著作权保护期届满,该作品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但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仍受法律保护。
(二)专利权——激励创新
⒈含义:专利权是权利人就特定的发明创造依法在规定期限内享有的专有权。
⒉专利权的取得: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完成发明创造后,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
注:发明人取得专利,是以公开其发明内容为条件,换取国家在限定时间内给予强有力的法律保护;其他人即使独立作出了相同的发明,也不得实施该发明。发明人如果选择以商业秘密方式来保护其发明,则只要该发明保密得当,就可以一直受到保护。但是,一旦他人独立作出相同的发明或者以正当方式获得该技术信息,则他人可以实施该发明,不构成侵权。
⒊专利权的种类及保护期
种类 | 涉及内容 | 核算日期 | 法律保护期 | 期满后 |
发明专利 | 针对技术创新,对创造性程度要求不高。发明专利的创造性要求高于实用新型专利。 | 均从申请日开始计算 | 20年 | 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 |
实用新型专利 | 10年 | |||
外观设计专利 | 与实用技术无关,仅涉及产品设计的美观效果。 | 15年 |
(三)商标权——点石成金
⒈商标是经营者用来将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区别的标志。
⒉注册商标:经营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申请并获得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获得注册的商标才可以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可以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符号。
【特别提醒】①商标未经注册也可以使用,一般用“TM”表示,但是不能享有商标专用权。
②禁止作为商标的要素: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③有效期:商标注册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注册人可以申请续展。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也是10年,续展次数不受限制。注册人只要依法续展,注册商标就可以长久地获得法律保护。
第三课:订约履约 诚信为本
一、订立合同学问大
(一)生活离不开合同——要树立合同意识
⒈含义: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其期望发生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愿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是民事主体自由意志的体现,对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具有决定性意义。
⒉约束力:只要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就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由于合同主体的谈判能力与地位可能存在差异,法律对合同自由进行了一定限制,以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如法律对格式条款的规定。
(二)要约承诺订合同
⒈合同订立的过程包括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
⑴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一项要约中,发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为受要约人。为了保护受要约人的合理期待,维护稳定的交易秩序,生效的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①愿望不同
要约人发出要约的主观愿望是希望和相对人订立合同;而要约邀请的当事人主观上只是希望别人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邀请,订立合同的愿望并不十分明确。
②表示不同
要约是要约人发出的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包括了合同的主要条款;而要约邀请仅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它并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
③承担责任不同
要约生效后应受到法律约束,要约邀请不具有约束力。要约一经发出,要约人在一定时期内就要受到一定的约束,不得随意撤回和撤销。如果要约人违反了有效要约,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要约邀请只是当事人准备订立合同所采取的事实行为。这种行为只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即使他人作出承诺,也不能因此使合同成立。要约邀请人撤回邀请,一般也不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拍卖公告、招标、招股说明书、商业公告、广告等,都属于要约邀请。要约和要约邀请两者最根本的区别就在于要约有成立合同的具体确定的内容,而要约邀请则不必也不应具备满足合同成立的内容,否则其就成为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
⑵要约到达对方后,就进入合同订立的第二个阶段——承诺。
①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当由受要约人及时向要约人作出,并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②在实际协商过程中,受要约人的“承诺”可能增加新的内容,如果对原来的要约内容进行了实质性变更或者超过了要约确定的期限,此时该项“承诺”转化为新要约,需要原来的要约人作出承诺,才能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⒊订立合同并不当然意味着合同的生效。如果合同内容出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形,仍然可能导致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无效。如果合同的主体不适格或者因欺诈、胁迫导致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也会使得合同存在瑕疵或者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约束力。
⒋订立合同的要求: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
(三)立字据更可靠
⒈只要各方当事人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就是订立合同。
⒉合同的类型: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
⑴口头合同适用:金额较小、即时清结、权利义务关系相对简单的民事法律关系中。
缺点:权利义务多不明确,发生纠纷时难以举证。履行期限较长的合同不宜采用口头形式。
⑵书面合同:有助于避免和减少纠纷。
二、有约必守 违约有责
(一)一诺千金,重在履行
⒈履行合同的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和诚信原则。
⒉关键:履行合同的关键是明确合同内容。
⒊签订合同后,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能单方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否则须承担违约责任。
(二)言而有信,违约有责
⒈对守约方的损害赔偿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⒉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适用定金罚则等。
⒊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使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即定金与违约金不可并用。
⑴如果合同中有违约金的约定,守约方提出请求时,无须就损失的计算承担举证责任。
⑵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⑶当事人交付的保证金,押金或者订金等,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不属于定金。
注意:①违约金与赔偿损失一般不并用。②定金与赔偿可并用。③赔偿损失包括利润。
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当事人约定的免责事由或不可抗力时,可全部或者部分免除当事人的违约责任。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洪水,地震,火灾,战争,疫情引发的交通管制等。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四课: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
一、权利保障,于法有据
(一)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⒈侵权行为承担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增加补偿),依照其规定。
⒊诉讼时效:3年。
注意比较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一般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二)侵权责任中的情理法
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⑴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
⑵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故意或过失)。行为人是故意还是过失,往往并不影响其承担民事责任,但过错程度对于衡量其责任大小具有法律意义。
⑶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个人只能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法律通常要求受害人确定损害结果发生的真实原因。
⒊特殊的侵权行为:过错推定侵权责任和无过错侵权责任
⑴过错推定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简而言之:先推定有过错,行为人需要自证。
典型事例: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
②患者因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或者医疗机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
③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
⑵无过错侵权责任:法律规定无过错侵权责任的,则行为人只要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不论其有无过错,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简而言之:无论有无过错,均需承担责任。
典型事例: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③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④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⑤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形中适用过错推定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对社会某些群体的合法权利给予特别保护,体现了社会公正。
二、权利行使,注意界限
(一)民事权利有限制
⒈消费者对经营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是保障消费者批评监督权所必须的,不能认定为侵害名誉权。但是借机以诽谤、诋毁、侮辱等方式损害对方利益的,则构成侵权。
⒉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不能捏造,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的;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⒊法律对知识产权的限制在著作权上表现明显。如作品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在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况下,仍须指明作者和作品出处。
⑴合理使用:在特定情形中,使用作品不需要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必支付使用费。
⑵法定许可使用是在某些情形中,除非权利人事先声明不许使用,他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直接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使用费用。
第二单元家庭与婚姻知识点
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一、家和万事兴
(一)育小职责大
⒈父母对子女的义务:
⑴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师,不仅有抚养义务,也有教育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⑵父母必须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在履行职责时,父母应当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利益。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⒋父母对子女的权利:
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既是父母的义务,也是父母的权利。父母有权对子女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和引导,并对子女进行批评教育和合理惩戒。
(二)敬老是义务
⒈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⒉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⑴目的:为了防止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损,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专门规定了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⑵要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⑶不足之处:容易限制老年人的自主决定权,因此建议选择与老年人的财产没有利害关系的人担任监护人。
二、薪火相传有继承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⒈继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代与代之间爱的延续和传递,是代际传承的重要保障。在继承关系中,死者是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是遗产;依法承受遗产的人是继承人,继承人享有的财产性权利称为继承权。
继承开始时,个人合法财产往往尚未从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分离,因此,继承遗产需要先将个人合法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共有财产中析出,析产以后确定的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才是遗产。
⒉继承精神: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⒊继承与债务清偿责任:继承人不仅会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还需要承担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本应由被继承人偿还的债务,应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
⒋取得继承权的根据/方式
⑴法定继承:
①含义: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即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获得继承权。
②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此外,法律也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者所立遗嘱无效时,法律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疏关系确定法定继承顺序。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民法典强调继承权男女平等,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平等。
⑵遗嘱继承:
①含义:基于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遗嘱继承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人。遗嘱继承重意愿。法律尊重死者生前通过遗嘱处分个人合法财产的意愿。有遗嘱不一定是遗嘱继承。遗嘱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正遗嘱六种。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②遗嘱继承是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其法律效力优于法定继承。
⒌遗产继承份额的分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⒍遗赠指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遗赠不属于继承。
⒎遗赠扶养协议: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
一、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男女平等,财产共有,救助义务等法律规定为婚姻关系的稳定提供了有力支持。夫妻双方的理解和包容是实现“执子之手,与子偕老”婚姻誓言的关键。
(一)珍惜婚姻
⒈内涵:结婚是夫妻关系的起点,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婚姻关系的行为。
⒉要求:结婚建立的是一种长期的身份关系,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还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⒊基本原则:婚姻自由是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民法典还规定了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等基本原则。
⒋法定条件:①男女双方完全自愿。②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民法典规定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③符合一夫一妻制。④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⒌婚姻会对男女双方的人身和财产产生强制约束力,因此法律要求结婚必须履行登记程序。进行结婚登记是确立婚姻关系,明确夫妻双方权利义务必经的法律程序。
⒍登记程序:
①申请: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②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齐全,当事人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
③登记: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⒎同居关系: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照同居关系处理。夫妻双方离婚后,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也按照同居关系处理。按照同居关系处理,意味着当事人不是夫妻关系,不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同居期间当事人各自继承的财产,一般按照个人财产处理。
(二)离婚要慎重
⒈法律规定了离婚自由,但反对轻率离婚。法律对离婚自由的限制表现:
⑴凡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⑵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⑶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⒉离婚的方式
⑴协议离婚:要求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申请离婚登记后三十日届满,当事人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之时起,解除夫妻关系。
⑵裁判离婚:凡由人民法院管辖和处理的离婚都是裁判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离婚。一审判决离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当事人违反告知另行登记结婚的,构成重婚。
注: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夫妻地位平等
夫妻关系包括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是夫妻关系的核心。平等不是均等。
(一)平等的人身关系
夫妻双方人身关系的平等强调夫妻双方人格的独立。人格独立的表现:①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不因婚姻生活的具体环境,双方的职业、收入和彼此的扶养关系而发生变化。②双方所生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③夫妻双方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这些自由是夫妻双方家庭地位平等的重要标志。
(二)平等的财产关系
⒈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⒉个人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⒊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夫或者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⒋夫妻约定财产:夫妻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⒌相互坦荡,遇事商量是处理好夫妻间财产问题的关键。
第三单元 就业与创业
第七课:做个明白的劳动者
一、立足职场有法宝
(一)法律守护劳动者
⒈劳动法基本原则
(1)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地位:劳动法的首要原则。(2)劳动者平等竞争的原则(3)特殊劳动保护的原则
(二)劳动也要签合同
⒈劳动合同:有了劳动合同,劳动者维权有据,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⑵内容①必备条款。②可备条款。
2.劳动合同订立
(1)原则: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
(2)有效劳动合同及其法律效力
①劳动合同一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即对双方形成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不得随意变更。
②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对劳动者的各项义务,并且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③劳动者则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并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3)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情形
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注:无效劳动合同自订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心中有数上职场
(一)劳动者的权利
(1)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2)休息休假的权利
①职工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②我国还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③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作为对劳动者牺牲休息或休假时间的回报,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高于正常工资的加班工资。
(3)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4)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5)其他权利: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参加民主管理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等。
2.劳动者要承担的义务:
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⒊权利和义务从来都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劳动者在维护自身劳动权益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劳动争议解决方式
(1)协商和解
(2)申请调解
①当事人也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②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互谅互让的前提下,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达成调解协议,签订调解协议书。
③调解协议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3)劳动仲裁
①含义: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第三方的身份居中进行裁决的活动。
②条件:如果当事人不愿意协商或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后不履行,都可以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
③效力:仲裁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除特定情形外,未经劳动仲裁程序,当事人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提起诉讼条件
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课 自主创业与诚信经营
一、自主创业、公平竞争
(一)迈出创业第一步
1.选择创办什么样的经营主体
2.创办企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准备相应的文件。
3.创办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在相关主管部门办理企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4.企业登记的相关信息应当依法及时公示。——企业信息公示制度
5.创业者有必要在创业之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学会风险管理。
(二)市场竞争讲公平
1.市场经济要求经营者公平竞争
2.不正当竞争的三种主要行为
(1)“搭便车”行为
表现: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等。
(2)进行虚假宣传、制作虚假广告的行为
⑶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诋毁行为、不当有奖销售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妨碍或者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诚信经营 依法纳税
(一)诚信经营 保护消费者
经营者对消费者权益的维护/经营者要维护消费者哪些权益
(1)保证消费者安全消费的权利。(2)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3)尊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二)依法纳税是义务
⒈企业依法诚信纳税,既是企业信用的最好体现,也是企业最好的市场名片。
⒉目前我国实行的主要税种
(1)增值税。作用:增值税的最大特点是减少重复征税,有利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2)企业所得税。除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外,其他企业统一适用。
(3)个人所得税。
第四单元 社会争议解决
第九课 纠纷的多元解决方式
一、认识调解与仲裁
(一)以和为贵选调解
1.社会纠纷的解决方式
⑴发生纠纷时,人们往往先自行协商,通过和解达成合意,解决纠纷。无法和解时,人们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⑵诉讼可能导致双方当事人伤和气。诉讼成本高。相比之下,调解往往成为当事人解决纠纷的优先选择。
2.调解
(1)含义:通过第三方的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就是调解。
⑵类型: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调解制度(类型)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诉讼调解等。
⑶人民调解
①含义: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下进行调解,被誉为伟大的“东方经验”。
②性质: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③要求:人民调解要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收取任何费用。
④效力: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鉴于实践中调解协议达成后当事人反悔或不履行的情况时有发生,人民调解法确立了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⑷行政调解
①含义:行政调解又称为“政府调解”,是由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调解,主要适用于民事纠纷或轻微刑事案件中的纠纷。例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损害他人财物等情节较轻的。
②规范法律:行政调解主要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加以规范。
⑸仲裁调解: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仲裁当事人在自愿协商、互谅互让基础上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制度。
⑹诉讼调解:
①含义:也称法院调解、司法调解,是由人民法院进行的调解,主要适合于诉讼过程中的民事纠纷和特定行政争议。
类型:调解分为诉讼调解和诉讼外调解。诉讼调解指人民法院的调解。诉讼外调解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
二、便捷经济选仲裁
1.仲裁
⑴含义:仲裁是解决纠纷的一种有效途径,包括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等。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是商事仲裁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2)仲裁的特点
①或裁或审:在商事仲裁与诉讼之间,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加以适用。
②协议仲裁:当事人申请仲裁,须以双方自愿订立的有效仲裁协议为前提。
③一裁终局:仲裁程序比较灵活,仲裁审理一般不公开进行,而且一裁终局。
④仲裁更加便捷,经济。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2.仲裁协议的内容
①仲裁的意思表示须协商一致、真实、自愿。
②明确约定的具有可仲裁性的仲裁事项。
③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委员会根本不存在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
④当事人约定可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申请仲裁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规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二、解析三大诉讼
(一)诉讼及其特点
1.诉讼地位:在多元的纠纷解决方式中,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最后途径。
2.诉讼的特点:公权性、程序性、强制性、终局性。
(二)诉讼的主要类型
1.诉讼类型:诉讼分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
2.主要区别:在案件性质、诉讼目的、提起诉讼的主体、诉讼内容和程序、适用法律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
区别 | 民事诉讼 | 行政诉讼 | 刑事诉讼 |
性质 | 民事案件 | 行政案件 | 刑事案件 |
诉讼目的 | 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纠纷问题。 | 解决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 | 解决涉嫌犯罪的人是否犯罪和犯什么罪以及应处何种刑罚的问题。 |
诉讼主体 | 双方当事人都可以提起诉讼。 | 主要由行政相对人提起诉讼,行政机关始终处于被告地位。 | 除自诉案件由自诉人提起诉讼外,均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
举证责任 | 谁主张权利谁负有举证责任。 | 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 | 公诉人举证,但被告可以提出自己罪轻或无罪的材料为自己辩护。 |
适用法律 | 主要适用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 | 主要适用行政法律、法规和行政诉讼法。 | 主要适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
《行政复议法》: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课诉讼实现公平正义
一、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一)诉讼权利面面观
1.保障诉讼权利
2.诉讼权利的内容
(1)当事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权利。
拓展:诉讼代理人: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帮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在刑事诉讼中,帮助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法律规定刑事案件被告人可以为自己辩护。刑事辩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或法院的指定产生。
(2)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①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注意1:回避的主体是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不包括诉讼代理人、证人等。
注意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时,应决定延期审理。
②作用:该制度有利于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消除当事人的疑虑,增加裁判的正当性。
(3)当事人有上诉的权利
①我国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除特殊情况外,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便告终结。当事人如果不服一审裁判,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上诉。
②上诉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重要诉讼权利,是否提出上诉,完全由当事人自主决定,他人不得限制或干涉。
相关链接:
⒈上诉并不是任何时候都可以提起的,如果不及时提起,一审裁判就会生效,当事人就会失去上诉权。
⒉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不服判决和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分别为15日和10日。
⒊在刑事诉讼中,不服判决和不服裁定的上诉日期分别为10日和5日。
注意: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即必须提交书面上诉状,口头上诉无效。
拓展:判决和裁定的区别:在一个案件中,发生法律效力并被执行的判决只有一个,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个。
(二)寻求法律援助
1.法律援助
内容:国家建立法律援助制度,设置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安排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等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
2.法律援助的申请
⑴在民事和行政纠纷中,经济困难的公民可以就依法请求国家赔偿、请求支付劳动报酬、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等事项,申请法律援助,获得法律咨询或代理服务。
⑵未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
⑶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因经济困难而没有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或部分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也可以经法定程序,获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或代理。
3.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查。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收取任何财物。
二、严格遵守诉讼程序
(一)起诉与应诉
1.起诉
⑴地位:是诉讼程序的第一步。
注意: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最后途径。
⑵原则: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均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
注意:起诉是以书面为原则、口头为例外。起诉可以书写诉状,如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起诉。
⑶管辖:起诉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①分类:我国的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级。
②诉讼法规定了管辖制度。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为级别管辖;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的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为地域管辖。由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管辖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不能上诉。
地域管辖:民事诉讼多采取“原告就被告”即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原则;行政诉讼多以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确定管辖;刑事诉讼则多由犯罪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⑷起诉的必备条件:
①起诉者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②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③该案件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⑸立案受理
①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登记立案。起诉并不必然导致诉讼的成立,不一定立案。
②立案登记后,诉讼即告开始,起诉的一方称为原告,被起诉的一方成为被告,诉讼进入第一审程序。
2.应诉
①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后,要将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答辩状,再由人民法院把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被告人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案件。
②我国实行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二)审理与判决
1.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一是起诉与立案;二是法庭公开审理;三是上诉。
2.开庭审理
(1)地位:诉讼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
(2)阶段:①开庭准备。②法庭调查。③法庭辩论。④休庭评议。⑤宣告判决。
拓展:我国实行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未成年犯罪及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一律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
3.刑事诉讼
⑴阶段:侦查阶段(公安机关等)、提起公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4.两审终审制度
(1)一审结束后,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的,有权提起上诉,启动二审程序。
(2)二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程序,二审裁判是终审裁判。
(3)法律还规定了审判监督程序,用于纠正生效裁判的错误。
三、依法收集运用证据
(一)处处留心皆证据
⒈证据是诉讼过程中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是打官司决胜负的关键砝码。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诉讼的灵魂。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证据的取得要合法。如果偷拍、偷录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如窃入别人家中),这种资料就不能作为证据;
2.案件事实、法律事实:
⑴案件事实只是法律事实,与现实生活中的事实并不完全是一回事。
⑵决定诉讼胜负的是法律事实,而不是生活事实。
⑶在多数情况下,法律事实与生活事实可以达成一致,但也有一些生活事实由于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无法成为法律上认可的法律事实。
(二)主张权利靠举证
1.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
(1)“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拓展:在具体的民事诉讼案件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可以进一步细化为“主张积极事实者有举证责任,主张消极事实者无举证责任。”单纯对对方的主张进行否认的就是“主张消极事实”。而针对对方当事人的主张提出对抗性的新的主张,则形成抗辩,是“积极事实”的主张。
例:甲与乙围绕着借款进行的民事诉讼中,甲作为原告,向法院提出对方欠款5万元这一基本事实,这是主张积极事实,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即负有举证责任。乙若是否认欠甲5万元,这就是单纯否认对方主张,是主张消极事实,无需证明自己不欠甲5万元。乙若提出自己已将5万元还清,或者只是欠甲3万元,这就是主张积极事实,足以对抗甲欠其5万元的主张,这就形成抗辩,需要乙提供证据证明这一积极事实,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结论:不能把“谁主张,谁举证”这一举证原则理解成原告主张要举证,被告没有主张不需要负举证责任。
(2)“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当案件当事人因欠缺专业知识或者远离证据而难以举证时,法律岀于公平合理的考虑,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当事人提出诉讼主张,由对方负责举证。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由行为人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其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诉讼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也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举证责任倒置并不等于只有作为侵权者的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受害人不承担举证责任。法律只是规定了被告承担证明与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或者受害人有过错或第三人有过错的举证责任。侵权行为、损害结果还需要原告进行举证。
2.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①要求: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②原因:行政诉讼的核心问题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行政相对人在举证能力上无法与行政机关抗衡。
3.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1)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2)为了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并排除用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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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长简介】刘海,教育硕士,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工程”培养对象、江苏省“刘海网络名师工作室”领衔教师、延安市优秀教师,无锡市教学能手、无锡市首届“勤远教师奖”获得者、校德育处副主任、校政治教研组组长、校学术委员会秘书长。曾参与或主持过《高中思想政治研究性课堂教学模式的创设与运用》等多项省市级课题研究工作,撰写的《浅谈乡土材料在经济常识教学中的运用》等90多篇文章发表于省级教育期刊或全国中文核心期刊。120多篇论文、教案、试题、高考分析等文章发表于《中学生时事政治报》等教辅类专业报刊。制作以个人原创资源为主的思想者工作室网站( http://www.teacher001.net)……[详细内容]
【网站简介】思想者园地网站( http://www.sxzyd.net)建立于2003年9月1日,致力于为中学文科与信息技术课程整合提供资源支撑平台。目前拥有各类教学资源200000多个,注册用户达到10万余人,资源点击超过5000万人次,目前已经发展成为涵盖中学政治、中学历史、中学地理、教育德育等在内的国内较大的中学文综教学资源网站。……[ 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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